关于办理申报进口科教用品免税业务的通知

发布者: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:2021-12-08浏览次数:279


各院系、研究中心、各单位:

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23号)、以及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24号)等通知精神,我校属于可享受进口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。在“十四五”期间,凡购买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44号)范围内的进口科教用品,可办理申报进口科教用品免税业务。目前减免税申办业务已恢复正常办理,请各单位及时办理并注意如下事项:

一、各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免税时须保证遵守《海关法》、《关税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、财关税〔202123号、财关税〔202124号、财关税〔202144号、税管涵〔202168号等文件规定,请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于减免税货物的管理要求妥善使用。

二、各单位应保证申请进口的货物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账册管理,进口仪器、设备未经海关审核同意,不将仍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擅自变更使用地点、转让、抵押、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。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,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(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开始计算)为:(1)船舶、飞机:8年;(2)机动车辆:6年;(3)其它货物:3年。

三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按照属地海关的最新管理办法,为老师进行减免税申办。请将需办理免税业务的合同正本交到行政楼433室,扫描PDF格式发送至邮箱:guodan@scau.edu.cn

联系人:郭老师,联系电话:020-85281780


附件1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45号).pdf

附件2: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3号).pdf

附件3: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24号).pdf

附件4: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44号).pdf

附件5:《关于执行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得通知》(税管涵〔2021〕68号).pdf


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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